孙寿军律师亲办案例
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请肇事者兑现承诺获支持
来源:孙寿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26
浏览量:889

【案件简述】

2011年4月8日晚上10点半左右,赵某驾驶黑色本田轿车沿沪高速行驶,至高架上匝道口附近时向右变道,碰撞了右侧车道同向正常行驶的荣威轿车,致荣威车失控与右侧防冲墙顶端撞击后,又与嘉闵高架上匝道右侧护栏墙相撞,酿成荣威车司机陆某不幸死亡、女乘客刘某重型颅脑损伤的惨剧。事故发生后,赵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。交警部门认定,这起交通事故因黑色本田车违反交通规则随意变道引起,赵某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。

2011年5月12日,在与受害方协商事故善后时,赵某任总经理的公司出具担保书明确:“在赵某与陆某、刘某交通事故的人身赔偿案中,自愿作为赵某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同年6月21日,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。11月23日,赵某父亲给陆某父母送去2万元慰问金。11月27日,赵某与陆某父母签订《调解协议书》约定:赵某一次性补偿陆某父母150万元;陆某父母对赵某的认错态度和实际赔偿表示谅解。

2012年1月10日,赵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法庭上,赵某痛悔不已:“我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损失,向他们表示深深的道歉。”鉴于赵某有自首情节,案发后已向被害人支付部分赔偿款,庭审中又自愿认罪,法庭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三个月。与陆某父母签订《调解协议书》后,赵某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筹措赔付款项,并依约在2011年12月10日前向陆某父母支付了第一笔赔偿金60万元。因短时间内筹款压力比较大,刑事案件判决后,赵某与陆某父母协商,在赔付总额和最后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,将第二笔20万元赔偿金的支付日期从2012年春节前调整到2012年2月底。双方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,重新签订了调解协议书。

然而不知什么原因,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来后,赵某没有主动支付第二笔赔偿金。经陆某父母再三催讨,直到3月中旬,赵某才支付了20万元。2012年6月30日是第三笔70万元赔偿金的最后支付期限,赵某仍然没有按约支付。8月27日,陆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赵某按照《调解协议书》的约定,支付拖欠的赔偿金70万元,并要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
两被告应诉后,以住所地不在 市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,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某地法院审理。法院审查后认为,法律规定,由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据此,法院驳回了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。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再次予以驳回。法院同时查知,某某公司已经在2012年9月更名为某某资产管理公司。

2012年12月6日,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法庭上,赵某对陆某父母陈述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,但表示她父亲曾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前给过原告2万元,要求将这2万元从70万元中扣除。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则表示,担保书产生的原因,是为了给赵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,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围绕2万元是否应当抵扣以及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,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论。陆某父母认为,2万元是双方调解之前赵某父亲对他们的慰问,与赔偿款没有关系,不能抵充。某某公司则强调,担保书是为了办理赵某取保候审的手续才写的,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并没有提到担保问题。而且,某某公司已变更为某某公司,某某公司并没有追认某某公司的担保。因此,某某公司不应连带承担赵某的赔偿责任。

随后,法庭为双方进行了调解。赵某提出了在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的调解方案,陆某父母则要求在2013年2月底之前付清,并由某某公司予以担保。由于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方案,调解没有成功。合议庭随即对案件进行了评议,并当庭作出判决:赵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天内赔付陆某父母70万元;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对上述赵某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【律师点评】

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已经通过《调解协议书》确定,该《调解协议书》具有法律约束力,被告赵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。被告要求扣除的2万元是在双方签订协议前支付的,之后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要从赔偿总额中将2万元扣除,庭审中原告也不同意扣除,因此,这2万元不应在被告尚未赔付的款项中抵扣。

担保书上的担保人某某公司并没有进行注销登记,仅仅进行了名称变更,更名后的某某公司与更名前的某某公司实质上是同一家公司。因此,某某公司盖章签署的担保书,对某某公司依然具有约束力,某某公司应当对赵某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【适用法律】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

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。
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

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,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被侵权人为单位,该单位分立、合并的,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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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孙寿军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401*********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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